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一姚宝华:《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61页。 长春工业大学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相关规定,含有国家财政性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工程,结算时须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但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只是其行使国家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结算的法定依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依当事人间合法约定而确定。 一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 1 0年 第4辑(总第3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 1 1年版,第196~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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