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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一起虚假诉讼案提起再审检察建议
编辑:网易新闻   时间:2015-11-4

海南海口:对一起虚假诉讼案提起再审检察建议

郭山泽/漫画

为了把被侵权企业的“欠款”骗进自家腰包,竟瞒天过海、弄虚作假,使被侵权企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其“债务人”,并被法院判还10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侵权企业向检察机关求助。经检察官深入调查和细心取证,一起由原告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案昭然若揭。

在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和建议下,海口市中级法院经再审后,于近日对这起虚假诉讼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原判;对涉案的两家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5名虚假诉讼参与人亦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参与竞拍,取得3000多万元债权

2004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将其对中联公司的3000余万元本息债权,依法移交给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由该公司向中联公司行使债权权利。此后,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和2008年10月22日,分两次在海南日报刊登《催收公告》,催促中联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迟迟要不来还款,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后将其对中联公司的债权权利委托海南明辉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2010年3月12日,上海正佳公司(下称“正佳公司”)竞拍成功。同年4月,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正式将其对中联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正佳公司,并告知中联公司向正佳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一纸协议,将“债务人”推上被告席

就在取得对中联公司债权的几个月后,正佳公司突然派员凭借一份与中联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将中联公司告上了法庭。

该协议显示,中联公司承认正佳公司所购买的债权,双方同意中联公司所欠债务可分期偿还,中联公司保证于2010年10月30日前,先行偿还正佳公司1000万元,余款待正佳公司收到1000万元后,双方再另行协商解决;中联公司先还1000万元后,正佳公司同意再让免已还款的债务利息。

正佳公司称,协议签订后,中联公司未能依约还款,遂决定将中联公司诉至法院。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双方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有效,对正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作出了限中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正佳公司偿还1000万元的一审判决。

  求助法律,检察监督撕开黑幕

收到法院判决后,中联公司感到莫名其妙——公司从未与正佳公司签订过什么还款协议,对这从天而降的诉讼案更是毫不知情。更让中联公司傻眼的是,由于对这起诉讼的所有环节均未参与,得知此事时,诉讼竟然已经到了公司房产被法院以“强制执行”名义查封的阶段。怎么办?通过咨询,中联公司决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2013年12月,中联公司派员向海口市检察院递交了与诉讼相关的全部材料,请求检察机关对这起“莫须有”的诉讼案予以监督。

接到报案后,海口市检察院立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着手调查。办案检察官经查阅法院卷宗发现,中联公司是被正佳公司以欠钱不还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并由一个自称“被告中联公司代理人”、名叫吴春德的人出庭参加诉讼。卷宗里留有吴春德的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经调查,该电话号码为空号,吴春德也不在其身份证登记地址居住。

针对这一状况,办案检察官经过分析,决定改变办案思路,从正佳公司寻找突破口。几经周折,检察官联系到了正佳公司的代理律师,该律师提供了原告诉讼代理人邱銮的联系方式。通过邱銮,检察官最终找到了吴春德,使调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查明真相,虚假诉讼难逃法眼

经查,吴春德是正佳公司股东——海南大唐公司的一名员工。是大唐公司让正佳公司指派其员工邱銮拿伪造的《还款协议书》到法院起诉中联公司,又指派员工吴春德拿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中联公司的诉讼,就此导演了一出“一手托两家”的“好戏”。检察官还查明,唐广敏时任大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景为正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人乃夫妻关系。

至此,真相浮出水面:这起诉讼案实为一起案外人海南大唐公司利用原告正佳公司的名义,采用伪造证据及授权文件的手段进行虚假诉讼,骗法院作出判决,并根据该判决执行属于被告中联公司财产的虚假诉讼案。

基于上述事实,海口市检察院认为:原告及相关人员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程序公正,侵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应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以规范司法程序,维护司法公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议再审,法院撤销原判还公正

案件证据固定后,海口市检察院及时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涉案人员犯罪线索,对此案件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并就案件证据情况与法院交换意见,表明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案件的态度和立场,确保案件最终依法成功改判。

海口市中级法院全面审查此案后认为,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有理有据,决定再审。

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还款协议书》等系伪造,属典型恶意虚假诉讼条件,应予纠正;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可以确认原审原告正佳公司向法院提供吴春德提交的中联公司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均系伪造;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可以确认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海南大唐公司指使其员工既代表原审原告,又代表原审被告,通过冒领并隐匿中联公司的诉讼法律文书,试图利用法院的裁决权、执行权实现其非法占有中联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最终,海口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对两家涉案公司予以罚款。


据了解,案件办结后,海口市检察院及时总结该案查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探索开展查办虚假诉讼案件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线索评估机制。加强对案件线索分类管理,筛选社会影响大、证据充分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二是建立虚假诉讼行为审查与法院审判行为审查的“双向审查”机制,不仅审查当事人是否进行虚假诉讼,还审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三是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类型、形式、危害档案,积极营造全社会广泛认知、媒体正确宣传、舆论普遍抵制的氛围,不给虚假诉讼提供滋生的温床。

(原标题:为骗执行款,自导自演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揭示真相,当事人免受千万元损失)

(原标题:海南海口:对一起虚假诉讼案提起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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