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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5-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在1987.12.23由最高法院颁布。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颁布时间 1987.12.23 实施时间 1987.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近,我院发现有些再审、改判案件,由于判决书写得不够清楚,又没有做好当事人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影响不好。为此,特请注意:

一、在改判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改判的理由,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能够了解法院改判的事实、法律根据。

二、案件改判后,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对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错误的,要严肃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以防止其改判后翘尾巴。

三、在案件改判前后,要加强同有关单位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宣告无罪但有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建议有关党委和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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