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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 case

再审成功案例

再审成功案例

李金风律师再审成功案例—最高法院指令再审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因其正当性而理应受到保护

作者:技术部 发布时间:2024-12-03 17:09点击:

李金风律师代理的再审成功案例之一:最高法院撤销了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指令福建高院再审,本案为行政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价值2.8亿。

李金风律师代理申请人申请再审(部分内容):

被申请人一方面认可申请人的用地资格和未安置状态,长期同申请人协商,另一方面又不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28号,不办理荔城南大道西侧(原市警官培训基地)储备地置换手续,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28号,有具体的内容,有负责落实的部门,且具备实现的可能,应视为已成为完整的行政行为。其后,作为规划主管部门,2012年9月28日和2013年4月10日市规划局对三和嘉园的容积率、商场建筑面积等指标及规划及规划用地面积的计算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答复。明确“城市道路和绿化带用地一并纳入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同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规划局可以执行[2008]128号市政府会议纪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为什么不行?以规划用地不明、产权人不明为由予以搪塞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申请人方安公司提起的请求被申请人莆田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方安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责令莆田市国土局为申请人办理土地置换手续并颁发置换土地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因此本案应当围绕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方安公司要求履行的职责进行审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萧中民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已确认莆田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方安公司前身的主管部门莆田县城乡建设局所签订的《转让土地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并责令莆田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诉争的2亩土地交付给方安公司,并在六个月内为方安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从以上生效法律文书查明事实及判决可知,方安公司系本案被置换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本案中2008年9月1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对东圳路匝道用地置换问题上已明确,同意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对该地块与荔城南大道西侧(原警官培训基地)的部分储备地进行等价值置换。具体评估设定标准为:对该匝道使用的部分土地参照三和嘉园的容积率,按原土地用途进行评估。此后在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13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给方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关于方沧海信访事项协调建议意见的通知》(莆国土资函[2014]328 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萧国土资信答[2015]1号)两份意见中均明确两种解决方案:方案一、货币补偿。按照莆田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28号的议定事项,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块进行评估后,由城厢区人民政府直接予以货币补偿。方案二、土地置换。在莆田西片区改造范围内规划选址一幅地块予以置换。对东圳路匝道的划拨地块与拟选址莆田西片区改造范围内的置换地块均按出让用地性质评估(容积率为 1.8),并由方安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予以等价值置换。置换后,方安公司应按莆田西片区控规下达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容积率超出1.8部分的,可由方安公司按现行的评估地价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进行开发建设,如方安公司不补交,仍可按1.8的容积率开发建设。在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莆田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内容向方安公司出示上述两份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具体明确。莆田市国土局向方安公司提供的两种纠纷解决途径中,包括进行土地置换的方式。本案中,因方安公司享有权益的被置换土地因客观条件不能建设使用因此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莆田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落实莆田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基础上,提出货币补偿或者以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置换方安公司享有权益的原土地的解决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莆田市国土局作出自我允诺后,又不继续履行上述决定,方安公司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方安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已对莆田市国土局作出的两份意见产生信赖利益,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正当性而理应受到保护,莆田市国土局不得随意撤回上述意见或不履行上述意见。故原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方安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

综上,方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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