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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

作者:技术部 发布时间:2024-12-03 14:54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

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510月6日      法复〔199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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