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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律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已认定问题,未作为上诉理由而作为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

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25-09-28 23:49点击: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已认定问题,未作为上诉理由而作为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


最高法判例:

不能成立。


释法说理: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

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

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

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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