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法人仍代表公司签署调解协议,清算组以法人无权代表公司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上海二中院:
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对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代表公司参加原审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公司清算组以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受限,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成立的清算组取代法定代表人行使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的职权,因此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法定代表人既不是清算组成员,也未取得清算组授权即代表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且事后未经清算组追认的,属于无权代表,可以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案件予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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