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中判令承担责任的主体与裁判理由中认定的责任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可否通过裁定方式对判项进行补正?
判决主文中判令承担责任的主体与裁判理由中认定的责任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可否通过裁定方式对判项进行补正?
——再审申请人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答疑意见】:
法院判决在裁判理由中已阐明一方当事人为案涉责任承担主体,但在判项中却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确有不当,此项瑕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很多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因为牵扯因素较多,生机点反而比普通案件要多,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法律认知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再审律师团队:
电话/微信:15300150035、18611686971
QQ号:393534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