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即独任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以调解结案,当事人以调解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上海二中院:
原审法院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即独任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以调解结案,当事人以调解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法院以独任形式审理发回重审案件并调解结案,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不服生效裁判的再审事由,包括实体再审事由和程序再审事由,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不服生效调解书的再审事由,明确再审事由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以及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未涉及程序再审事由。
故上述条款在此类案件中难以适用。对于原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确实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形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案件依法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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