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原审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上海二中院:
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的情况下,法院仅以音字转换记录记载的内容确认诉讼请求,当事人以庭审陈述诉讼请求与音字转换记录记载不一致、原审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上海高院《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得当事人同意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案件中,当音字转换记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以录音录像为准。
自2020年上海法院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以来,庭审录音录像已成为记录庭审过程的主要载体,音字转换记录不需要当事人签名,主要供法官庭后撰写裁判文书、合议庭评议及上级法院了解案情使用。
因此,法官在确认当事人诉讼请求时,不能仅依据音字转换记录,特别是当音字转换记录与庭审录音录像中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不一致时,应以庭审录音录像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免裁判遗漏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
若根据庭审录音录像可以确定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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