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再审法律

行政诉讼中,原告已按时进入法院,但因安检等事由未能准时到达法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作者:法答网 发布时间:2025-09-19 00:00点击:

上海二中院:

行政诉讼中,原告已按传票载明时间进入法院,但因安检等事由未能准时到达指定法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撤诉处理的前提是基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该情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按撤诉处理。

且若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考虑,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当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若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拒绝出庭的意图,客观上也在开庭当日按时进入法院,因安检等客观原因迟到,未造成无法开庭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应在核实迟到原因后进行庭审,不宜直接按撤诉处理。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很多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因为牵扯因素较多,生机点反而比普通案件要多,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法律认知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再审律师团队:

电话/微信:15300150035、18611686971

QQ号:3935343049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