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已按时进入法院,但因安检等事由未能准时到达法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上海二中院:
行政诉讼中,原告已按传票载明时间进入法院,但因安检等事由未能准时到达指定法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撤诉处理的前提是基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该情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按撤诉处理。
且若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考虑,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当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若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拒绝出庭的意图,客观上也在开庭当日按时进入法院,因安检等客观原因迟到,未造成无法开庭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应在核实迟到原因后进行庭审,不宜直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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