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二审中提交了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新证据,但法院未开庭审理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上海二中院:当事人以二审中提交了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新证据,但法院未开庭审理为由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且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前提下,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因此,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新证据,二审一般应当以开庭审理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质证。
若二审既未开庭也未以其他形式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而径行裁判的,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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