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调解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又针对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补正裁定,当事人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上海二中院:原审调解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又针对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补正裁定,当事人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因此,人民法院针对生效调解书出具补正裁定应当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不得通过补正裁定改变调解协议内容。
当事人以调解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又出具补正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审查该补正裁定是否变更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存在该情况,可以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案件予以再审。
但如经审查发现,原审法院系根据调解协议内容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补正裁定及原审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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