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 误区十:再审就是全案审
我国诉讼施行二审终审制度,没有专门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的三审程序,加之立法参照谱系、司法制度、历史传统、再审事由设计等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再审制度承担着案件纠错、吸纳信访、救济当事人权利、统一法律适用等多重功能。
因此,大陆法系通行的再审补充性原则在我国并未得以体现。
尽管如此,再审范围较宽,但也并非全案审理。《解释》第405条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所以,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再审请求不可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二审生效裁判再审,再审请求不能超过上诉请求。
在抗诉再审案件中,即使当事人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再审请求获得检察机关的支持,也不应纳入再审范围;反之,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即使未获检察机关支持,也应予以审理。
至于围绕再审请求的具体理由,如本文第五点所述,并不受原审主张限制。就案件争点而言,随着诉讼的进展,再审争点更为集中,且不超出原审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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