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 误区九:再审无须缴纳诉讼费
《人民法院诉讼法收费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由于该规定并未考虑按一审程序的再审和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区别,再审案件受理费也不是预缴,而是由再审申请人负担,而且,对法院依职权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受理费,因此,实践中对再审收费存在不同做法。
对新证据再审的案件理论上收取受理费并非不当,但因再审事由重叠等原因,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对于一审生效后,上级法院裁定提审的,避免为逃避受理费“不打二审打再审”,应当收取受理费;按一审程序的再审倾向于不再收取受理费,除非有新证据或者原一审只收取一半受理费。
裁定再审后,当事人不缴纳再审受理费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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