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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律

《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 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

作者:最高法院 王朝辉 发布时间:2025-09-16 00:00点击:

虽然经过两次民诉法的修改,再审审查程序具备了一定的诉讼属性,但其毕竟不同于再审审理和裁判程序,民诉法也未规定审查期间的开庭制度。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解释》规定了询问制度(很多人习惯用“听证”)。

询问不同于开庭,其程序相对较为灵活,不强制要求全体合议庭出席,实践中往往是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听取当事人意见;

没有公告送达、拘传等开庭程序,可以听取双方或单方意见;询问过程不严格要求区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

《解释》第397条规定,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

只有“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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