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 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
民诉法第204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三个月内要么裁定驳回,要么裁定再审,要么作裁定终结审查、并案等特殊处理,总之要有审查结果。
但在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其中相当比例的是拟裁定再审的。
因为裁定再审案件往往需要调卷,法官审查更加细致,考虑更加周全,内部审批程序也更加复杂,有时要经过所在庭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甚至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对于审查超过三个月的案件,一般不能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民诉法第204条规定了延长审限的制度。
民诉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检察监督,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因此而提起检察监督的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是考虑了上述情况。
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不应急于要审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审查时间越长,裁定再审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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