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法答网精选答问
咨询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办公室 段春山
问题: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张 磊
答疑意见: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从立法意图来看,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第一审”指的是“第一审程序”,而并非“初次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进而言之,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但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与原审相同,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而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原来是第一审的,也应当按照原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需要注意的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关于“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案情复杂”等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实质参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同时,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对于有些不宜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转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一批)——人民陪审专题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很多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因为牵扯因素较多,生机点反而比普通案件要多,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法律认知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再审律师团队:
电话/微信:15300150035、18611686971
QQ号:393534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