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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律

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法答网精选答问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张磊 发布时间:2025-09-13 00:00点击:

咨询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办公室 段春山

问题: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答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张 磊

答疑意见: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从立法意图来看,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第一审”指的是“第一审程序”,而并非“初次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进而言之,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但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与原审相同,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而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原来是第一审的,也应当按照原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需要注意的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关于“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案情复杂”等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实质参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同时,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对于有些不宜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转载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一批)——人民陪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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